自今年3·15實施以來,新消法執行已悄然走過100個時日,對於新消法中的眾多亮點與新增點,你在消費維權時是否還記得?本期“天天3·15”,我們將與你一起回顧新消法的那些事兒。
  此外,消費者日常逛街購物之後,往往會忽略索要發票這一關鍵消費細節,或者聽信商家各種原因的推辭而放棄索要發票,從而無法真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期“天天3·15”,我們特別邀請到河南澄析律師事務所的劉建民律師,從一個法律工作者的角度,跟讀者朋友們一起聊聊索要發票的合理性。□東方今報記者 聶曉旭
  關鍵詞:回顧“新消法”亮點
  亮點一:
  消費者享有七日“後悔權”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了特殊情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需要為“反悔”埋單,承擔退貨運費。
  亮點二:
  禁止泄露消費者信息
  新消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亮點三:
  維權糾紛舉證責任倒置
  新消法規定,對於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的服務,消費者自接收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亮點四:
  消費欺詐“退一賠三”,保底金額500元
  新消法規定,欺詐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從“退一賠一”提至“退一賠三”,而且還規定了保底金額為500元,即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按500元算。如果因為商品和服務存在缺陷,造成死傷的,北京地區消費者最高可獲賠210萬,上海達240萬。
  亮點五:
  消協可提起公益訴訟
  新消法對於消費者協會的身份、職能等方面也進行了修改。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亮點六:
  銷售假冒產品記入信用檔案
  新消法明文規定,“黑店家”將上黑榜公諸於眾。這樣不僅影響了這些店家在市場上的口碑,還給其在未來辦理一些手續的時候設置了限制,像個人信用記錄一樣如影隨形。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借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
  新消法明確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關鍵詞:“索要發票合法性”
  相關案例: 2014年3月,謝先生到鄭州出差,在鄭州市鄭東新區某月亮賓館住宿,退房時向賓館前臺索要發票,賓館前臺以謝先生享受的是客房優惠價且當時開房間時不是自己值班為由,拒絕向謝先生提供發票。謝先生給律師打電話尋求幫助,律師趕到賓館詳細瞭解情況後,向賓館前臺索要賓館經理電話並建議謝先生撥打12366進行投訴。後經律師與賓館經理進行溝通,最終賓館向謝先生開具了發票。
  案例分析: 發票是消費者購物消費的一種證明和法律保證。不少消費者對購物索要發票的意識比較淡薄,許多人都沒這個習慣,這樣不僅無法保護自己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給一些商家提供了偷稅漏稅的機會。消費者無論是購物還是接受服務,一定要索取發票,因為發票是消費者的消費憑證。如果產品或是服務出了問題,而消費者沒有消費憑證,商家是不會承擔責任的。消協經常會受理一些消費者投訴,但都因為無法提供有效票據,而不了了之。
  消費索要發票是消費者的權利,也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最有效行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為消費者開具發票,即使是享受了打折的消費價位,也不能拒絕開具發票。只要消費者有現金消費行為,經營方就必須提供發票,消費者都有索要發票的權利,經營方無權拒絕,提供發票是經營方應盡的義務。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解決途徑:消費者如遇到商家拒開發票,可以隨時撥打12366當場投訴或者把收據寄到地稅部門。另一方面,消費者要有證據意識,如無法索要發票,一定要讓對方開出款項完整的收款收據。稅務部門調查發現商家不給發票的情況屬實,將給予懲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發票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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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消費者享有七日“後悔權”你瞭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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